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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荣昌县外经委(招商局)是全县投资企业归口管理机关,同时,县政府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,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,并由县委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,及时办理投资者的投诉。
第二条 除重庆市板工业园区外,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的一站式办公,一次性收费,一道门办结有关手续。
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,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。
第四条 未经县委、县政府同意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(法律法规规定除外)县上确定的重点企业参加各种培训、评比、赞助、协会。除全国、全市统一部署和县委、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县里主要领导同意统一安排的集中检查行动外,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县重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、任何形式的检查。各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检查的,必须先报县外经委(招商局)初审、县政府批准(税务、公安、消防及卫生防疫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)。擅自检查的,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,一经查实,追究当事者及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第五条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,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,凡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,政法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。
第六条 加大对落实本规定的监查、监督办力度,对本规定的执行实行企业评价制度。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,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。每年底由县委办、县府办、监察局、外经委(招商局)联合组织检查,如经县上确定检查的企业对执行本规定年度不满意率达30%以上的单位和部门,给予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;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达30%以上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就地免职,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调离主要领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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