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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新标准执行
新标准补偿比例提高,基金使用效益在85%以上
发布时间: 2008-06-26

        (记者 何 咏)昨日,记者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了解到,从本月起,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新的补偿标准,农民住院看病的经济负担将进一步减轻。

        据介绍,按照“国务院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”和市合管办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》的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为确保参合农民受益面更大,补偿比例更高,基金使用效益在85%以上,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的补偿标准。

        新的补偿标准仍然维持原有的一级医院(中心卫生院、镇卫生院)50元,二级医院(县级医院)300元,三级医院(市级医院)1000元起付线不变,补偿比例一级医院由50%提高为75%,二级医院由40%提高到45%,三级医院仍为20%。以一级医院为例,病人在某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,除去起付线50元和自费部分,其余费用将由原来的用100元报销50元提高到用100元报销75元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,为进一步减轻重症患者的经济负担,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补偿标准提高了全年住院封顶线,由原来的1万元上调到3万元,即参合农民今后每年最多可以报销3万元。同时,新补偿标准对肺结核定额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,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上调为每人每年800元,实行每次补偿比例按50%进行。

       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称,今年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56万余人,基金总额达到5000余万元,按照基金使用效益要达到85%以上的要求,新政策大幅度地提高了补偿标准,将进一步解决农民看病贵、看病难的问题。